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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是什么內容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內容是什么

來源:好上學 ??時間: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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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是什么內容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是什么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內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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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司法解釋如下:如果員工非因工患病,且經治療后也 從事之前的工作的,該企業(yè) 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因為自己的能力問題,且經過就職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其所在企業(yè)也可以解雇該員工。 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都需要額外支付一筆補償費用,且不 該員工的 月的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 變化,致使勞動合同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 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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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內容是,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類似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崗位調整或者培訓以后仍然無法勝任相關工作的,醫(yī)療期滿以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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